(2016)京0115民初3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北京京运达腾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平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运达腾建材有限公司,北京百平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3902号原告北京京运达腾建材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薛营村村委会南800米。法定代表人张文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和民,男,北京京运达腾建材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北京百平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大兴区黄村镇侯村村委会南200米。法定代表人张晓广,总经理。原告北京京运达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平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腾飞独任审判。原告京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臣及委托代理人夏和民、被告百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京运公司诉称:京运公司与百平公司于2015年4月26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每20万元结清一次,双方交易后一个月付清全款,并约定了违约金。京运公司依约履行了送货义务,至2015年10月交货完毕。截至2015年11月11日百平公司尚欠货款389035.17元。百平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由公司会计王艳梅向京运公司签了一张对账单,认可尚欠货款389035.17元。百平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给京运公司造成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百平公司支付货款389035.17元;2、判令百平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89035.17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2日开始到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4倍计算);3、诉讼费由百平公司承担。原告京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买卖合同;证据2、对账单。被告百平公司辩称:对买卖合同事实没有异议,因第三方公司未向百平公司结算,现在也不能偿还京运公司货款,对于拖欠货款的金额目前不能确认。被告百平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百平公司对原告京运公司提供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没有异议,认可对账单上面公司会计王艳梅的签字以及法定代表人张晓广妻子崔瑞杰的签字。经审理查明:京运公司与百平公司于2015年4月26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京运公司向百平公司销售石墨保温板,结算期限为每200000元结清一次,余款送完一个月内结清,并约定如果百平公司未按合同的结算方式及期限付款,每延期付款一日应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京运公司及百平公司均在买卖合同上加盖公章。京运公司提交的北京百平涂料对账单(采购方)显示,未付金额¥389035.17,截至2015年11月11日所有与百平公司发生业务全部对清,所有单据全部收回再出现无效,并有百平公司员工王艳梅签字确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京运公司与百平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京运公司依约定交付货物后,百平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属于违约情形。经双方对账,百平公司尚欠京运公司货款389035.17元,故对于京运公司要求百平公司支付货款389035.1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了迟延付款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标准过高,京运公司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4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于2015年11月11日办理对账,确定尚欠货款金额,故京运公司要求自2015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对于京运公司要求百平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89035.17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4倍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百平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京运达腾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三十八万九千零三十五元一角七分;二、被告北京百平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京运达腾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三十八万九千零三十五元一角七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点四倍计算,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三十八元,由被告北京百平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腾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惠军-2--3-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