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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郝睿智诉朱海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1527号原告郝某。被告朱某。原告郝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郝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旭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项丽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