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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10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赵清利与青州市东坝镇东坝造纸厂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清利,青州市东坝镇东坝造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024-1号申请执行人赵清利,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青州市东坝镇东坝造纸厂,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东坝村。法人代表吴广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清利与被执行人青州市东坝镇东坝造纸厂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青劳人仲案字(2016)第4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