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任爱华与祝连光、李晓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爱华,祝连光,李晓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380号原告任爱华。被告祝连光。被告李晓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爱华诉被告祝连光、李晓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祝连光驾驶的鲁G*****U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祝连光驾驶的鲁G*****U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孝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