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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叶福元与王启龙、吴庭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福元,王启龙,吴庭磊,晏艳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558号原告:叶福元,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启龙,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吴庭磊,男,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晏艳兰,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叶福元、王启龙诉被告吴庭磊、晏艳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李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