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叶福元与王启龙、吴庭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福元,王启龙,吴庭磊,晏艳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558号原告:叶福元,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启龙,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吴庭磊,男,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晏艳兰,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叶福元、王启龙诉被告吴庭磊、晏艳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李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