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苏某与邵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邵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630号原告苏某,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邵某某,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邵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王泽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