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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苏某与邵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邵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630号原告苏某,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邵某某,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邵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王泽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