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上海润精工贸有限公司与苏州大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润精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大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480号原告上海润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黄江路129弄6号楼4754室。法定代表人承玉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翔宇,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大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华云路20号B区2号。法定代表人HUANGBIYING。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润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大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润精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大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润精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润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大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上海润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