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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刑更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江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刑更422号罪犯申江,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1993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2年8月刑满释放。2005年10月15日又重新犯罪,系累犯。2006年6月22日送监。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6年4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巴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万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0000元。2009年3月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新刑减(假)字第0022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罪犯申江的刑期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2011年5月3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阿中刑减字第70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罪犯申江的刑期减去2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2014年8月1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阿中刑减字第53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罪犯申江的刑期减去1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9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不变。余刑至2025年7月4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申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申江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申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申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5年2月10日、2015年8月17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4月15日、2014年7月16日、2014年11月17日、2015年3月18日、2015年7月17日获得季度表扬5次。另查,该犯原判罚金刑50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监狱报请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未提出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申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江准予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余刑至2024年11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 判 长  赵端泰审 判 员  田 茵代理审判员  余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馨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