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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杨金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金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杨金梅,女,194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人杨金梅要求宣告林嵘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金梅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1996年外出作生意,一直没有与家人联系。申请人历经艰辛,行程上万公里、四处寻找,皆无音讯,申请人通过报纸、电视台等方式寻找,但仍了无音信。申请人于2011年2月24日向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华安县派出所报警,请求公安部门对林嵘的失踪予以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并已满四年,申请人在十分无奈的情况下,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林嵘死亡。经查:林嵘,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福建省华安县人,系申请人杨金梅之子。1996年,被申请人林嵘离家出走,2011年2月24日,申请人杨金梅向华安县公安局报警称被申请人林嵘失踪。被申请人林嵘所在的华安县居民委员会证明了被申请人林嵘于1996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也证明,申请人杨金梅于2011年2月24日报警称其儿子林嵘失踪,公安机关立即受理并侦查,从受理至今仍未与被申请人林嵘取得联系,未发现其行踪。根据申请人杨金梅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以“(2013)民特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林嵘为失踪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林嵘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林嵘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林嵘自1996年离家出走,虽经多方寻找,至今未归,被申请人林嵘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间届满后,林嵘仍未出现。林嵘系申请人杨金梅之子,该申请人请求宣告林嵘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林嵘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国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毓静附注: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