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0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邢台吉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沈阳储隆沥青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吉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沈阳储隆沥青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02301号原告邢台吉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河北巨鹿经济开发区(健康西路西延线南侧、辛寨西支路以东200米)。法定代表人孙广义,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绍彬,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委托代理人李连震,男,满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新民市罗家房乡。被告沈阳储隆沥青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9号(704室)。法定代表人徐杰,系经理。原告邢台吉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储隆沥青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丁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邢利利、人民陪审员于丽春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台吉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2元,减半收取1,366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其余全部退回原告;财产保全费1,12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丁 威审 判 员 邢利利人民陪审员 于丽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志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