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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甲、陈某乙等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7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陈某乙,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陈某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28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方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