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XX军诉被告周德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军,周德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187-1号原告:XX军,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通化县被告:周德勇,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四方山铁矿工人,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军诉被告周德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及保全费1170元计3120元,由原告XX军负担。审判员 迟晓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希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