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4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吴明飞与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安辉、陈伟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飞,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安辉,陈伟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668号原告吴明飞,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洛阳镇云庄村新村128号,组织机构代码76617829-1。法定代表人林炳贵。被告吴安辉,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伟平,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受理原告吴明飞诉被告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安辉、陈伟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原、被告并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被告住所地亦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龚万淳代理审判员 苏静娴人民陪审员 黄雅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艳月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