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韦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705号原告韦某,男,汉族。被告凌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尤振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