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兴大电子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美尚集团、哈尔滨美尚保健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美尚药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兴大电子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美尚集团,哈尔滨美尚保健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美尚药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兴大电子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付131号。法定代表人金再良,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美尚集团,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笃信街。法定代表人何庆璠。被执行人哈尔滨美尚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5号。法定代表人何庆璠,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美尚药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笃信街。法定代表人何庆璠,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兴大电子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美尚集团、哈尔滨美尚保健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美尚药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0)南经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兴大电子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给付借款25.9万元、案件受理费6395元、保全费18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0)南经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