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吕建刚等与董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刚,高绍斌,陈殿宝,刘格宾,XX,董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899号原告吕建刚,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高绍斌,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陈殿宝,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刘格宾,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XX,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董军,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刚、高绍斌、陈殿宝、刘格宾、XX与被告董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建刚、高绍斌、陈殿宝、刘格宾、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吕建刚、高绍斌、陈殿宝、刘格宾、XX负担。审判员 栗伟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