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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25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东莞市圣田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为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圣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为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500号之二原告东莞市圣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927573。法定代表人田多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勤湘,广东沃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为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营业执照注册号:430525000008844。法定代表人曾维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立群,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了原告东莞市圣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田公司)诉被告湖南为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为百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为百公司认为:依照圣田公司提供证据(一)为百公司采购单,为百公司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止与圣田公司陆续签订了10份采购单,即买卖合同,依据双方分别于2014年9月11日、2014年9月16日、2014年10月11日、2014年11月1日、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30日、2015年1月12日、2015年3月28日、2015年4月28日、2015年5月20日等十次签订的采购单(买卖合同),该合同均约定,供方为乙方,需方为甲方。即供货方是圣田公司,买方是为百公司。采购单(合同)注明事项第三条约定:“交货地点及运输费用乙方负责运货至甲方仓库,运输费由乙方承担”。这约定足以说明申请人(为百公司)与被申请人(圣田公司)已约定了交货地点为甲方(为百公司)所在地,即“洞口县高沙镇双合村”。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合同案件管辖中如何确立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确立履行地点,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依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及履行情况,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即甲方(为百公司)仓库。双方合同应为买卖合同,本案中申请人(为百公司)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双合村。因此,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圣田公司与被告为百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中,虽然双方在采购单中约定了交货地,但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圣田公司的所在地亦可视为合同履行地之一。又因原告圣田公司的所在地在东莞市石排镇即在本院的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南为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诉讼费用100元,由被告湖南为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志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