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韩可心与王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可心,王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4号申请执行人韩可心,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王贺,男,1991年5月5日,汉族,地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韩可心依据(2015)农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无有可供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农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