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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韩可心与王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可心,王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4号申请执行人韩可心,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王贺,男,1991年5月5日,汉族,地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韩可心依据(2015)农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无有可供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农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