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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何殿财与赵洪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殿财,赵洪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18号申请执行人何殿财,男,住扎旗音镇。被执行人赵洪臣,地址扎旗音镇。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何殿财申请赵洪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扎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赵洪臣应支付申请人何殿财44000.0元,承担执行费560.0元。0.0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申请人何殿财于2016年2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118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赵锦涛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