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建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盘静渊,系该公司法人。被执行人郭建林,男,回族,宁夏灵武市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422.2元(含执行费50元),未执行标的2422.2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有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