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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民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兰复、颜帅与被上诉人觉华岛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兰复,颜帅,觉华岛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民终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兰复,女,1960年6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青,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珊,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帅,女,1982年7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涤非,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觉华岛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升,系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铁,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兰复、颜帅因与被上诉人觉华岛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觉华岛管委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0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兰复及委托代理人张青、雷珊,上诉人颜帅及委托代理人史涤非,被上诉人觉华岛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6月19日颜明放购买一张90元船票和一张30元觉华岛旅游景区门票与同行人员进入觉华岛旅游景区旅游。2015年6月20日16时许颜明放在觉华岛东海浴场下海游泳时发生意外,同日19:50分经兴城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人员确认死亡。崔兰复系颜明放妻子,颜帅系颜明放女儿。崔兰复、颜帅不要求进行尸检,尸体运回河北省保定市火化安葬。2015年6月20日事发当天中午颜明放饮酒,但数量不详。2015年7月21日崔兰复、颜帅诉至法院,要求觉华岛管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查明,事发东海浴场系觉华岛旅游度假区免费对外开放浴场,浴场内有明确游泳区、礁石区安全范围界限,安全警示标牌,瞭望塔、救生艇、救生员等设施和人员。事发当天东海浴场有一名救生人员值班巡护,并参与施救过程。2015年6月20日对于北方海域旅游区非旅游旺季。再查明,觉华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成立于2012年3月,系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在觉华岛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管理设立的行政管理单位。对旅游度假区的安全生产负有行政管理职责。在2015年4月28日旅游季节来临之前已经成立觉华岛旅游度假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其中明确有浴场安全检查情况。2015年6月1日觉华岛风景区管理处对东海岸浴场安全管理下发通知,提出具体要求。菊花岛边防派出所每月进行公安安全检查。又查明,觉华岛旅游度假区距离兴城陆地6.8海里。岛上配有卫生院,事发当天卫生院在接到救治电话后,该院院长雷鸣即赶到现场实施救治。原审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公共安全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主要分析觉华岛管委会在本案中是否是适格主体,是否尽到了公共场所安全行政管理职责。关于觉华岛管委会提出的不是适格主体问题,从觉华岛管委会提供的觉华岛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方案、浴场安全管理通知、加强海水管理通知三份证据,可以认定觉华岛管委会作为觉华岛旅游度假区行政管理机关,对觉华岛旅游度假区行政管理具有宏观的管理职责,故,觉华岛管委会提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危险预防和危险消除义务。从觉华岛管委会提供的觉华岛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方案、浴场安全管理通知、加强海水管理通知三份证据说明2015年4月开始在进入旅游期来临之前和旺季来临前,觉华岛管委会对旅游度假区安全生产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进行安排部署,明确责任范围,检查事项,对事发海域浴场进行安全管理通知。从现场勘察情况和庭审情况说明事发东海浴场各区域划分明确,有明确警示牌,安全告知,有瞭望塔、救生艇,当天海域有救生员巡护,可以认定觉华岛管委会作为宏观管理的行政机关对于觉华岛旅游度假区安全管理职责尽到了危险预防义务和危险消除的宏观注意义务。关于损害后的救助义务。觉华岛旅游度假区配有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2015年6月20日事发后听到呼救声,现场救生员杨冰和游客立即展开救助,接到救助报警电话,菊花岛卫生院院长和公安机关干警即赶到现场,实施救助。作为距离大陆6.8海里的觉华岛,受地理条件、经济能力、医疗水平限制的情况本案也应予考虑。故,对于损害后的救助义务问题,可以认定无瑕疵。关于被害人颜明放事故当天情况认定。根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同时与被害人颜明放一同旅游的游客证实颜明放事发当天中午饮酒。从现场勘察结合事故当天照片可以认定颜明放事发海域为东海浴场礁石区。礁石区有明确的非游泳区警示牌,有安全警示标识。颜明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明确知晓我国北方海域在6月份天气和海水温度情况,大海游泳的风险性,礁石区不能游泳的禁止性,饮酒后不宜游泳,特别到大海游泳的高风险。关于颜明放死亡原因分歧问题。崔兰复、颜帅提出的颜明放系溺水身亡,觉华岛管委会提出没有进行尸检,死亡原因不能确定的。崔兰复、颜帅提供了出示情况说明、死亡证明,出示情况说明系公安机关出示不具有医学诊断效力;死亡证明系保定市第三医院出具,非事故发生地,不具有证明效力,后来补交的2015年9月23日兴城市人民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加盖的系兴城市人民医院生命统计章,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颜明放明确死亡原因。故对于颜明放死亡原因不予认定。关于觉华岛管委会提出的事发东海浴场系案外人杨成承包,是浴场游玩具体管理责任人问题。在本案庭审时明确告知崔兰复、颜帅是否申请追加当事人,崔兰复、颜帅在规定时间没有提出申请,根据民事案件不诉不理原则,对于具体管理责任问题本案不予理涉。综上,本案不足以认定觉华岛管委会作为觉华岛旅游度假区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度假区内的东海浴场安全管理失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崔兰复、颜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40.00元,由原告崔兰复、颜帅负担。原审宣判后,崔兰复、颜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觉华岛管委会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崔兰复、颜帅各项经济损失。理由是:觉华岛管委会既是行政机关也是觉华岛旅游度假村的经营管理者,觉华岛管委会将其辖区内作为旅游景点对外宣传、经营、出售门票,是一种经营行为,应承担具体管理责任,负有同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相等的安全保证义务。觉华岛管委会提供的《觉华岛旅游度假区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方案》,未涉及本案事发地,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审对事发当日涉案区域是否设立警示标志、是否配备救生人员及颜明放的死亡原因认定事实不清。颜明放并无故意或过失行为,已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觉华岛管委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觉华岛管委会答辩认为,崔兰复、颜帅提到觉华岛管委会管理行为不当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上诉理由错误,因为觉华岛管委会隶属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属于行政管理机关。事发地设立了标志,证据充分。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觉华岛管委会提供的觉华岛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方案、浴场安全管理通知、加强海水管理通知等证明,可以认定觉华岛管委会对觉华岛旅游度假区行政管理具有宏观的管理职责。对于危险预防和危险消除的义务。觉华岛管委会已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了专项行动方案、浴场安全管理通知、加强海水管理通知,2015年4月开始在进入旅游期来临之前和旺季来临前,觉华岛管委会对旅游度假区安全生产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进行安排部署,明确责任范围,检查事项,对事发海域浴场进行安全管理通知。在东海浴场各区域划分明确,并有明确警示牌,安全告知,有瞭望塔、救生艇,当天海域有救生员巡护。因此,作为宏观管理的行政机关对于觉华岛旅游度假区安全管理职责尽到了危险预防义务和危险消除的宏观注意义务。关于颜明放死亡原因,因未对颜明放进行尸检,其死亡原因不能认定。综上,上诉人崔兰复、颜帅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崔兰复、颜帅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40元,由崔兰复、颜帅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孔凡义审判员  吴玉刚审判员  李春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影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