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袁均河与李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均河,李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212号原告:袁均河。被告:李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均河与被告李小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均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均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均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交纳1390元,由原告袁均河负担。审判员 王志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