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4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唐玉刚与王成、砚山瑞丰年红缨子高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刚,王成,砚山瑞丰年红缨子高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4执78号申请执行人唐玉刚,男。被执行人王成,男。被执行人砚山瑞丰年红缨子高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平远镇洪湖村委会贾家桥323国道旁。组织机构代码:06981022-0。法定代表人关洪强,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唐玉刚与被执行人王成、砚山瑞丰年红缨子高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成、砚山瑞丰年红缨子高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未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唐玉刚于2015年11月5日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成、砚山瑞丰年红缨子高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成外出打工,逃避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王成移交公安机关网上布控,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王成、砚山瑞丰年红缨子高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志航审判员 罗耀军审判员 杨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文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