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某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某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某甲,某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881行初9号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被告某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张某。第三人高某甲。第三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诉被告某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高某甲、某乙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案被诉的曲房预他字第20141013H-39-2-2西号房屋他项权证盖章处盖有曲阜市人民政府公章,原告以某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房屋他项权证。本院认为,被诉曲房预他字第20141013H-39-2-2西号房屋他项权证由曲阜市人民政府颁发,曲阜市人民政府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起诉时列错被告,且拒绝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李某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储学雨审 判 员 高国锋人民陪审员 刘相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席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