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民终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十贵、房妹六等与潘康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十贵,房妹六,潘康排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民终2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十贵,男,瑶族,住连南瑶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房妹六,女,瑶族,住连南瑶族自治县。上列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春锋,男,瑶族,住连南瑶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康排,男,汉族,住连南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陈立剑,连州市东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十贵、房妹六因与上诉人潘康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清南法民二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李十贵和房妹六口头约定,将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裕民天顺山庄×楼×房的墙体瓷砖、地砖的铺贴工程,交由潘康排进行施工。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也没有就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质量保证期间等进行约定,仅口头约定主要装修项目为房屋铺贴地砖、墙砖,装修材料由李十贵、房妹六提供。2014年11月,房屋装修完毕,潘康排向李十贵、房妹六收取了共17300元的装修费。2015年1月31日,李十贵、房妹六搬入房屋居住。2015年6月9日晚,客厅墙面有六块瓷片无故脱落,同时发现其余未脱落的瓷片,有些出现大面积空鼓,极度容易脱落,于是李十贵、房妹六当晚将情况电话告知潘康排。次日,潘康排到现场查看,但认为瓷片脱落的原因是瓷片质量不过关,不是因装修过程中操作不当所引起,拒绝对事情负责。2015年6月11日,李十贵要求潘康排出具《施工说明》,证明涉案房屋的墙体瓷砖铺贴由潘康排负责,李十贵、房妹六向潘康排支付了17300元的装修费用。李十贵、房妹六于2015年6月16日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房屋的墙面瓷砖铺贴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范围包括:客厅、餐厅、南面阳台、过道、厨房、主卫以及公卫的墙面瓷砖铺贴工程。2015年7月5日,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墙面瓷砖铺贴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房屋鉴定区域的墙面瓷砖出现空鼓、脱落现象,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1条之规定“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综合评定房屋的鉴定区域墙面瓷砖铺贴工程不合格。处理建议:对空鼓的墙体瓷片进行重新粘贴处理。广州市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收取了鉴定费9000元。2015年7月19日,李十贵、房妹六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经鉴定为不合格部分的墙体瓷片,以及未经鉴定的地砖的重新铺设价值进行评估。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裕民天顺山庄D9#楼301房屋部分墙体瓷片、地砖重新铺设价格评估结论书》,价格评估结论为:清远市连南县裕民天顺山庄D9#楼301房屋部分墙体瓷片、地砖重新铺设费用价值为51557元。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收取了房屋墙体瓷片、地砖重新铺设评估费3500元。2015年11月9日,原审法院人员到涉案房屋进行现场查看,李十贵和潘康排均在场。经查看,房屋墙面瓷砖确有空鼓、松动脱落的现象,与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描述一致。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李十贵、房妹六虽和潘康排之间仅有口头而没有书面的约定,但口头约定不影响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成立。李十贵、房妹六与潘康排就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进行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口头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生效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综合双方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墙体瓷砖铺贴工程不合格是李十贵、房妹六的责任还是潘康排的责任。首先,李十贵、房妹六在未查实潘康排是否具有从事装饰装修专业资质的情形下,就与潘康排约定房屋的装修事宜,又未对房屋装修相关的质量标准、保修期间等事关自身合法权益的事项进行详细约定,而且在潘康排施工过程中,李十贵、房妹六也在现场进行监工,对潘康排的施工过程也是认可的,在潘康排完工并验收无异议后支付了工程款项。所以,对造成涉案房屋的墙体瓷砖铺贴工程不合格,李十贵、房妹六自身存在一定的过失,酌定其应承担10%的次要责任。其次,虽然涉案房屋墙面铺贴的瓷砖材料是李十贵、房妹六提供的,但是没有证据显示瓷砖材料不合格。工程开始时双方没有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进行书面的约定,后续也没有签订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现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这一国家标准的规定,涉案房屋的墙面瓷砖铺贴工程被鉴定为不合格,同时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的规定,涉案房屋从2014年11月装修完毕,到2015年6月出现墙体瓷砖脱落,仍在保修期间。所以,潘康排作为涉案房屋墙面瓷砖铺贴工程的施工方,原审法院酌定其对工程质量的不合格承担90%的主要责任。关于需重新铺设瓷砖的墙面面积,根据鉴定报告第7.5“墙面瓷片质量缺陷检测”进行计算,有空鼓、松动的瓷片总面积有60.69平方米,但考虑到重新铺设时需要将原来的瓷片进行铲除,则有可能导致同一墙面的其他瓷片的损害。因此,只要同一墙面有空鼓、松动瓷片的都应整个墙面进行重新铺设。据此,涉案房屋需要重新铺设的墙面瓷砖面积有:客厅21.97平方米,电视墙7.2平方米,南面阳台3.84平方米,餐厅11.2平方米,过道17.78平方米,主卫17.28平方米,厨房13.82平方米,公卫14.86平方米。总面积107.95平方米。关于重新铺设墙面瓷砖的费用,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书超出鉴定报告的鉴定区域所作的价格评估,不予支持。据此,参照评估结论书的修复单价,结合鉴定报告的鉴定区域,涉案房屋需进行的修复项目及价格如下:1、屋内墙壁空鼓、脱落瓷砖铲除及清理基面:107.95平方米*54元/平方米=5829.30元;2、客厅、饭厅、走廊及阳台内墙瓷砖铺贴:(21.97平方米+11.2平方米+17.78平方米+3.84平方米)*185元/平方米=10136.15元;3、主人房卫生间内墙砖铺贴:17.28平方米*165元/平方米=2851.20元;4、厨房内墙瓷砖铺贴:13.82平方米*146元=2017.72元;5、公用卫生间内墙砖铺贴:14.86平方米*165元=2451.9元;6、厨房橱柜及设施拆装费用2000元;7、洗手间设施拆装费用500元;8、施工棚架搭设费用800元;9、建筑废料运输清理的费用648元。综上,涉案房屋墙体瓷砖重新铺设的费用总共为:27234.27元。该费用已包含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税费等。根据双方的责任分担,李十贵、房妹六承担10%即2723.43元,潘康排承担90%即24,510.84元。涉案房屋的墙面瓷砖出现脱落后,因潘康排未能主动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李十贵、房妹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取证,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鉴定出来后,李十贵、房妹六又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修复费用进行评估。为此,李十贵、房妹六分别向上述两公司支付鉴定费9000元,房屋墙体瓷片、地砖重新铺设评估费3500元。这是潘康排怠于履行其保修义务所造成的费用支出,且也有相关的票据为证。所以,对李十贵、房妹六要求潘康排支付鉴定费9000元和评估费3500元,共计12500元的诉求,根据双方的责任分担,由李十贵、房妹六承担10%即1250元,由潘康排承担90%即11250元。对李十贵、房妹六要求潘康排支付房产重新铺设瓷片,李十贵、房妹六在外租房居住费用1500元的诉求,因没有租赁房屋的事实,未有实际产生的费用,不予支持。因此,潘康排应当向李十贵、房妹六支付瓷砖重新铺贴费用为24510.84元,鉴定费和评估费11250元,三项共计35760.84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潘康排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十贵和房妹六支付裕民天顺山庄D9#楼301房墙面瓷砖重新铺设费用24510.84元、鉴定费和评估费11250元,三项共计35760.84元。二、驳回李十贵、房妹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9.46元,由李十贵、房妹六承担23.98元,潘康排承担695.48元。原审宣判后,李十贵、房妹六均不服,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李十贵、房妹六的诉讼请求,判令潘康排支付重新铺设费用51557元、负担房屋受损鉴定评估费用12500元、支付因房屋重新铺设瓷片期间在外租房居住费用1500元,案件受理费由潘康排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十贵、房妹六自行承担10%责任是错误的,装修工程不合格是潘康排不正确和未完全履行合同导致的;上诉人李十贵、房妹六已经提交了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墙面瓷砖铺贴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和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裕民天顺山庄D9#楼301房屋部分墙体瓷片、地砖重新铺设价格评估结论书》,对质量问题及重新铺贴的费用予以证实,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重新铺贴瓷砖期间,上诉人李十贵、房妹六的房屋无法入住,潘康排应当按照当地租金价格赔偿损失三个月计1500元。潘康排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十贵、房妹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李十贵、房妹六负担。主要的事实和理由是:李十贵、房妹六在原审期间并未能举证证实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裕民天顺山庄D9#楼301房为其所有的房屋;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墙面瓷砖铺贴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依据不足,未对不合格的原因作出认定;原审判决采信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的单价,是错误的;李十贵、房妹六提供原材料,但未能证实该材料合格,造成本案工程不合格是李十贵、房妹六提供的原材料不合格导致的,李十贵、房妹六应承担全部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1、导致本案装饰工程不合格的责任应如何确定;2、李十贵、房妹六请求赔偿租金的依据是否充分。关于导致本案装饰工程不合格的责任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双方因瓷砖铺贴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后,李十贵、房妹六委托了具备相应资质的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瓷砖铺贴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了《墙面瓷砖铺贴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该鉴定意见对涉案瓷砖铺贴工程质量综合评定为不合格。本院注意到,该鉴定意见关于工程质量评述内容部分记载了涉案工程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为墙体瓷片有空鼓、松动、剥落现象及墙面瓷砖垂直度不满足验收规范。对此,装饰装修施工行业通识认为,造成瓷砖空鼓、松动、脱落的主要原因是砂浆不饱满、未将瓷砖轻轻敲打挤压密实或瓷砖铺贴未充分浸泡和墙体基层抹灰处理欠缺等施工工艺问题。施工工艺水平也是导致墙面瓷砖垂直度不满足规范的主要原因。可见,潘康排在案中抗辩提出瓷砖铺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是李十贵、房妹六提供的水泥砂浆及瓷砖等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所导致,明显缺乏依据。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在案中的过错情况,判令李十贵、房妹六自行承担10%的监管缺失责任,判令潘康排作为施工责任人承担90%的主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关于李十贵、房妹六请求赔偿租金的依据是否充分的问题。本案因潘康排瓷砖铺贴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发生纠纷,潘康排承担90%的过错责任,潘康排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考虑到李十贵、房妹六并未因工程重新施工原有房屋无法居住而在外租住,具体租住期间及租金数额无法确定,李十贵、房妹六亦未提交相应的鉴定意见予以佐证,原审判决对李十贵、房妹六该节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李十贵、房妹六可待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李十贵、房妹六及潘康排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38.92元,由李十贵、房妹六负担438.92元,由潘康排负担1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永术代理审判员 郑家驹代理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有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