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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白某某,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048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9年3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某,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邹某某,男,1978年5月10日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解,被执行人邹某某将名下的皖KN11**号丰田越野车作价15000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债务,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泉民一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