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02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程明强与信阳市浉河区申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强,信阳市浉河区申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1425号原告程明强,男,汉族,1953年4月23日出生。被告信阳市浉河区申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周守宏,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强与被告信阳市浉河区申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且其也未提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明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义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