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刑申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张军伟敲诈勒索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刑申37号张军伟:你因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刑初字第1105号刑事判决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刑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你与被告人申小林假冒中国法制督查网记者,多次以曝光单位违规用车、违规建设、违规经营为由,制作视频,或将视频加密后放在互联网上,随后至各相关单位以运作、平息该事件为由,迫使相关单位及人员向你们交付现金及礼品,你参与作案十一起(包括未遂一起)的事实清楚,有被告人的供述,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频资料、扣押清单和物证照片、抓获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书面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记者,多次以曝光所拍摄违规行为的视频为由,迫使他人向你们交付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