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3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赵德诉陈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陈正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3民初135号原告赵德,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贾河乡。被告陈正德,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现住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城关镇。原告赵德诉被告陈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德、被告陈正德到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农历十月初四,原告遇上“正德面馆”的老板陈正德,陈正德提出让原告给他借两万元,由于是同乡,原告便在其村上找人借了两万元,原告将两万元现金拿给陈正德后陈正德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还款,被告总以没有钱为由进行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要求被告陈正德偿还2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赵德当庭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陈正德偿还20000元借款本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正德辩称:承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但是只还本金,不还利息。经审理查明,2012年农历十月初四即2012年11月17日,被告陈正德在原告赵德处借款2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中载明:“今借到赵德现金贰<20000>万元整,借款人:陈正德,2012年古10月初四”。借款至今未还,遂引起诉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的陈述、2.被告的答辩、3.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1张及本案庭审笔录载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核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应予认定。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被告陈正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赵德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正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万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