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知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慧霖培训学校与宁波江东好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慧霖培训学校,宁波江东好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129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慧霖培训学校。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奥利孚商城512—***室。法定代表人:李满英,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沃剑君,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燕明,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江东好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朝晖路***弄***号,***号(3—3)。法定代表人:桂海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晶宇,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慧霖培训学校诉被告宁波江东好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慧霖培训学校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慧霖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慧霖培训学校负担。审 判 长 毛明强代理审判员 邓梦甜人民陪审员 郑婉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