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行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晓志行政处罚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志,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1行终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志,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文水县武午村***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14号。负责人李建军,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杜晓峰,男,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大队副大队长,住太原市国际大都会小区1901。委托代理人薛志刚,男,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万柏林一大队副中队长,住太原市北大街燃料公司宿舍。上诉人王晓志因行政处罚管理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5)万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晓志于2016年4月15日以与被上诉人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晓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晓志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源生审 判 员  张祥春代理审判员  武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