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与被告重庆蓝箭宾馆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重庆蓝箭宾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514号原告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法定代表人任振河,任厂长。委托代理人李书选,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袁兴旺,企业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蓝箭宾馆。原告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与被告重庆蓝箭宾馆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2016年4月14日,原告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以双方已达成调解、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45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4372.5元。审 判 长 方 云审 判 员 马 宇 航人民陪审员 李 金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磊(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