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东宝与被告郭长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宝,郭长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741号原告王东宝,男,汉族。被告郭长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宝与被告郭长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宝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东宝承担。审判员 陈国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