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2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任建伟与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伟,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51-1号原告任建伟。被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耀,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工业园区广园路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建伟诉被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建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镇江市丹徒新区支行账号32×××56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6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洪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