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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映青与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映青,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3民初489号原告:陈映青。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妙霞,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映青诉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凌永芳于2016年4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映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映青诉称:本人是全知教育老师,被告因经营不善,拖欠本人工资。被告于2016年2月25日立下工资欠款凭证,证明拖欠工资19432元,承诺还款日期:2016年6月,但因被告已无法经营并拖欠多人款项,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工资19432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双方于2015年9月7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原告的工作岗位为教务主任,月工资为7000元加绩效工资。2015年12月后因被告拖欠工资,原告未再上班。2016年2月25日,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本人于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12月30日被聘为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教务处主任,试用期一个月,12月31日离职(试用期工资5000元,正式工资8000元)……“根据该证明所列表,原告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工资共计35432元,已发工资16000元,尚欠工资19432元。所欠工资19432元整于2016年6月31日前结清。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证明上盖章确认,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妙霞签名确认。此后原告认为被告经营不善,已拖欠多人款项,其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本案是原告与被告因拖欠劳动报酬所引起的纠纷。被告雇请原告从事教务工作,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在原告出具的证明上确认了所欠劳动报酬金额,被告虽在欠款凭证中承诺2016年6月31日前支付所欠工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每月及时发放劳动报酬。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请的认可,故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动报酬19432元给原告陈映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凌永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丘凯音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