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81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海滨诉张智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监字第3号刘海滨诉张智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涿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周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