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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学初与黄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初,黄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352号原告李学初。委托代理人巢国平(特别授权),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号新时代广场***楼。负责人:程孝忠,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佘思伟(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李学初与被告黄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学初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李学初承担。审判员  贺应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颜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