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三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滨州凤凰商贸有限公司与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凤凰商贸有限公司,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1309号原告滨州凤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凤凰二路68号。法定代表人任玉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峰,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戈,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开发区长江三路688号。法定代表人丁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景新,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杰,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景新,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滨州凤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峰、张戈,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丁杰委托代理人高景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滨州凤凰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8月31日,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ZZ20150831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对于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22225800元转让于原告,并于当日通知了被告,原告作为被���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的新债权人。原告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向债权人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付款义务。2015年9月18日,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5375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20日。同日,原告将上述借款支付给了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拒不支付欠原告的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2581175元;二、判令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丁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丁杰辩称,对原告起诉事实无争议,希望原告理解被告公司的现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出借人)与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丁杰(保证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向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逾期按逾期金额10%支付违约金;借款期限为1个月,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止;被告丁杰为本合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约定借款到期后两年。当日,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0万元。该借款被告未偿还。2015年1月20日,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出借人)与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丁杰(保证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向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逾期按逾期金额10%支付违约金;借款期限为1个月,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被告丁杰为本合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约定借款到期后两年。当日,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借款70万元。该借款被告未偿还。2015年2月11日,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出借人)与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丁杰(保证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向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借款130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8‰,逾期按逾期金额10%支付违约金;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被告丁杰为本合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约定借款到期后两年。当日,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三次交付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共计1300万元。2015年2月13日,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滨州三��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该1300万元借款。2015年2月25日,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出借人)与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丁杰(保证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向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借款170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0‰;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被告丁杰为本合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约定借款到期后两年。当日,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四次交付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共计1700万元。该借款被告未偿还。2015年3月20日,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出借人)与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丁杰(保证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向滨���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借款7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0‰,逾期按逾期金额10%支付违约金;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被告丁杰为本合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约定借款到期后两年。当日,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二次交付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共计70万元。该借款被告未偿还。2015年4月23日,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出借人)与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丁杰(保证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向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借款6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0‰,逾期按逾期金额10%支付违约金;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被告丁杰为本合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约定借款到期后两年。当日,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借款60万元。该借款被告未偿还。2015年5月12日,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出借人)与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丁杰(保证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向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借款140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0‰,逾期按逾期金额10%支付违约金;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被告丁杰为本合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约定借款到期后两年。当日,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四次交付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和滨州海得富莱曲轴有限公司借款1400万元。借款后,滨州华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滨州海得富莱曲轴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该借款共计13774200元,尚欠225800元。以上被告共计欠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225800元未偿还。2015年8月31日,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与原告及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截止到2015年8月30日,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对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尚有债权22225800元,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将全部债权权利转让给原告,并负责通知债务人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9月11日和2015年9月18日,原告将转让债权款项22225800元支付给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另查明,2015年9月18日,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355375元,用于偿还威海商行借款利息,被告丁杰在该借据保证人处签名捺印。当日,原告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交付给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该借款被告未��还。以上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担保合同》、借条、银行交易业务回单、《债权转让协议书》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向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借款未全部偿还,滨州市鲁源畜牧有限公司将被告未偿还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并在该转让协议上盖章,该转让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法取得了该债权的全部权利及相关的从权利,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即被告丁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外,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原告已将借款实际交付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丁杰作为保证人对借款提供担保,因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滨州凤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581175元;二、被告丁杰对以上借款向原告滨州凤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7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59706元由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丁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波人民陪审员 徐淑红人民陪审员 冯锁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