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吴江市太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太湖鹿苑蔬菜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太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太湖鹿苑蔬菜专业合作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660号原告吴江市太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武,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媛,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太湖鹿苑蔬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明观,该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候兵兵,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太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太湖鹿苑蔬菜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江市太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江市太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柳献东审 判 员 王 坚人民陪审员 徐火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