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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合肥伽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安徽泽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潘中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伽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安徽泽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潘中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1001号原告:合肥伽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0000241449。法定代表人:刘大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湛秋,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泽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海杨,该公司董事。被告:潘中胜,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诉被告丁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