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3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谢晓霞、杨道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谢晓霞,杨道波,王存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898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号。负责人:戚玉林,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超、王海佳,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谢晓霞。被告:杨道波。被告:王存富。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谢晓霞、被告杨道波、被告王存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谢晓霞、被告杨道波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26402.70元及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3年12月21日至2015年10月13日的利息106704.25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要求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王存富对被告谢晓霞、被告杨道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海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晓霞、被告杨道波、被告王存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月30日,原告与各被告签订了《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浙民泰商银保借字第DK050113000091号),合同约定被告谢晓霞、被告杨道波共同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实际提款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2.33‰,借款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利随本清。借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违约,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等,且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被告王存富为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发放了贷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30日至2014年1月10日。被告谢晓霞、被告杨道波已支付利息至2013年12月20日,此后,未按约支付贷款本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26402.70元及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2015年10月13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106704.25元,被告王存富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清偿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晓霞、被告杨道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返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226402.70元。二、被告谢晓霞、被告杨道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截止2015年10月13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共计106704.25元,2015年10月14日起的逾期利息、复利以借款本金226402.70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DK050113000091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中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存富对上述第一、二项中被告谢晓霞、被告杨道波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计6298元,保全费2186元,合计8484元,由被告谢晓霞、被告杨道���负担,被告王存富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素平人民陪审员 姜明珠人民陪审员 朱浩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游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