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0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郭满华、肖春碧申请执行蒋润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满华,肖春碧,蒋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01814号申请执行人郭满华,男,57岁,汉族,现住重庆市永川市五间镇有胜村。申请执行人肖春碧,女,53岁,汉族现住重庆市永川市玉屏路58号2-4。被执行人蒋润虎,男,53岁,汉族,现住大佘太镇北街五组91号。本院在执行郭满华、肖春碧申请执行蒋润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2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