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万斌诉王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斌,王忠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346号原告李万斌,男,汉族,个体户,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王忠胜,男,汉族,住鄂托克旗木肯淖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斌诉被告王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万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李万斌负担。审判员 谷 正 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朝贺乐格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