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贾春平与桑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平,桑洪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49号原告:贾春平。被告:桑洪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春平诉被告桑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王 澈代理审判员 瞿 鑫人民陪审员 刘晓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汪优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