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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贾春平与桑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平,桑洪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49号原告:贾春平。被告:桑洪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春平诉被告桑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王 澈代理审判员 瞿 鑫人民陪审员 刘晓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汪优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