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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静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静,王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2财保3号申请人吴静,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申请人王金生,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申请人吴静因与被申请人王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金生在海通证券牡丹江平安街营业部开户的资金账号、信用账号,禁止银行转账支取,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金生在海通证券牡丹江平安街营业部开户的资金账号采取措施,禁止银行转账支取;二、对被申请人王金生在海通证券牡丹江平安街营业部开户的信用账号采取措施,禁止银行转账支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广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