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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4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4民初250号原告梁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身份号码:×××1406。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身份号码:×××0510。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已经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秦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