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4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4民初250号原告梁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身份号码:×××1406。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身份号码:×××0510。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已经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秦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