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有春与徐志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有春,徐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714号申请执行人:陈有春,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志君,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镜执字第017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志君所有的皖小型轿车所有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志君所有的小型轿车所有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强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