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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高彩云与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彩云,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600号之二原告高彩云,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81号1幢5层C区。法定代表人左兆卿,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晋0109民初60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原告高彩云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对被告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0584元的冻结、原告高彩云在交通银行太原府西街支行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对被告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0584元的冻结。二、依法解除对原告高彩云在交通银行太原府西街支行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李晓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