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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30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冠县恒久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冠县一诺精工轴承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恒久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冠县一诺精工轴承有限公司,山东正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崔文博,高永敏,李儒君,李如强,赵秀芹,卢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3049-3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冠县恒久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法定代表人:汤敬英,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冠县一诺精工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崔文博,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正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法定代表人:李如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崔文博,男。被执行人:高永敏,女。被执行人:李儒君,男。被执行人:李如强,男。被执行人:赵秀芹,女。被执行人:卢佳丽,女。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股权、车辆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正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冠县恒久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冠县一诺精工轴承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各一宗,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正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冠县恒久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各一套,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儒君在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一宗,但以上查封的财产均暂时无法执行,除此之外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199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债权为199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振广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