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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与陈漫远、罗家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陈漫远,罗家福,开平市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平市康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4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负责人叶志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日辉、周俊健,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漫远,男。被执行人罗家福,男。被执行人开平市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润珠。被执行人开平市康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漫远。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申请执行陈漫远、罗家福、开平市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漫远、罗家福应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37263.72元、利息11456.11元、罚息202.2元,合共借款本息1648922.03元(暂计至2015年3月2日)以及从2015年3月3日起的利息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637263.72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贷款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若被执行人陈漫远、罗家福逾期履行上述判项义务,则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开平市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坐座于开平市三埠区长沙曙光东路128号首层104、105号铺位。本案受理费19535元由陈漫远、罗家福承担;被执行人开平市康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对陈漫远的借款本息及本案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没有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由于拖欠多人款项,其财产已在另案整体查封处理中,暂无法处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由于拖欠多人款项,其财产已在另案整体查封处理中,暂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4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炎明 更多数据: